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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五 核与辐射 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其中最常见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工业用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编制主持人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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