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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20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许可,是设备销售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核、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认证、无损检测服务投标等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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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